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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案子,未续签劳动合同,仲裁委以曾经签过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早就履行完毕,过期了)为理由不予支持我要求未签劳动合同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其实我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了应该续签,并且在仲裁有效期内,并且有证据证明是企业拒签。
在胡庆刚同志愤起反击后的2017年3月,十堰市郧阳区仲裁委再次否认了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
因为劳动仲裁裁决不支持未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今日我和一名律师咨询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获支持继续上诉的事情,他告诉我:十堰市政府和司法部门支持企业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不支持未签劳动合同处罚企业双倍工资的规定。他告诉我这是整个十堰市的政策。
真相在这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的通知<十中法[2009]104号>。
看了这个文件大家就明白,胡庆刚同志早就应该明白了。
该文件第65条:“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工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不适用终局裁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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