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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坏了!已判给前妻的房产被他长期占据还多次抵押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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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0: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坏了!

已判给前妻的房产

被他长期占据

还多次拿来抵押借款

最后甚至变卖给不知情的买家

完成房屋转移登记

导致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十堰男子刘某的这波“操作”

可真是掉大了!

12月14日,茅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茅箭区首起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拒执案件。

收到执行通知书的第二天

他将房屋出售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买家

据悉,刘某与前妻杨某因感情不和,杨某于2019年5月12日向茅箭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6月24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杨某与刘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某处的一套房屋归杨某所有。刘某在收到该民事判决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已于2019年8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可刘某在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长期占据该房屋,并将房屋多次抵押他人用于借款,致使该房屋无法转移登记至杨某名下。无奈,杨某于2020年向茅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0日,茅箭区法院通过EMS快递将执行通知书邮寄给刘某,4月21日,刘某将房屋以6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买家,并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致使该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茅箭区法院执行局多次约谈刘某,就此事进行协商,但均未果。
恶意躲避执行

公安、检察均介入

2020年7月,茅箭区法院依法将刘某恶意躲避执行的线索移送至公安茅箭分局,经审查后,茅箭区公安分局于同年11月依法传唤刘某,但其到案后态度恶劣
经公安机关多次劝解,刘某屡次口头答应还款,协商解决,但并未付诸实际行动。2021年9月,公安茅箭分局以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茅箭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鉴于刘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仍多次以该房产进行抵押、出售给第三人用于偿还自身债务,恶意躲避法院执行,2021年12月,茅箭区检察院以刘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茅箭区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进行宣判。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16号

(以下简称《拒执案件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茅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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