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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记者从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即日起,购买第三套和第三套以上住房,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介绍,按照十堰住房公积金规范业务办理的通知要求,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均需提供家庭房屋套数证明,属家庭购买第三套房及以上的不予使用住房公积金。
在十堰城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可到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路市民服务中心、张湾区市民服务中心和茅箭区市民服务中心进行查询。
申请查询十堰市区家庭房产信息时,如在终端机自助查询,则需提供查询人身份证;到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查询本人提供身份证,查询家庭成员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查询夫妻双方提供身份证、结婚证)。
在各县市区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查询十堰市区房产的持县市区办事处出具签章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房产查询申请单》可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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