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登录
注册忘记密码
查看: 2978|回复: 6

[十堰城事] 十堰刀刺法官嫌犯前领导:其确在方鼎工作过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81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5-9-15 13: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湖北省十堰中院刺伤四名法官的嫌犯胡庆刚,在动刀行凶前,一直试图证明自己曾为湖北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下称十堰方鼎公司)工作过。

为此,这个40多岁的单身汉申请过仲裁,请律师起诉到法院,上诉到十堰中院。他都败了,原因是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和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澎湃新闻曾报道,在一审中,胡庆刚曾向法院提交一份有十堰方鼎公司领导签字的“考勤证明”。但一审法院以“考勤证明系复印件,胡庆刚不能说明该证据的真实出处”为由未予采纳。

9月14日上午,澎湃新闻联系到了曾在“考勤证明”上签字的原十堰方鼎公司油漆部车间主任程志宏。他证实,上面的签字确为其笔迹,但不记得胡庆刚此人了。“十堰方鼎公司员工流动量大得很,只有干了多年的员工才会加入职工花名册,像胡庆刚这种情况肯定不在花名册上。”

另据财新网报道,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在十堰方鼎公司调取的员工花名册中有胡庆刚的名字。工资、社会保险、辞职后的辞职申请、考勤证明等都有。而一审法院也曾到监察大队调取过相关案卷,但此过程却没有在一审判决书中体现。

目前,十堰中院尚未公布二审判决书,胡庆刚的二审败诉原因尚无法获知。

在一审中,胡庆刚曾向法院提交一份有十堰方鼎公司领导签字的“考勤证明”。

前领导证实胡庆刚考勤证明上系自己签字

根据一审判决书记录,胡庆刚诉称,2013年8月13日,他经人介绍进入十堰方鼎公司上班。工作期间公司经常拖欠工资,且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2月23日,胡庆刚不得已离开方鼎公司。

胡庆刚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员工请假单、考勤证明等证据。但十堰方鼎公司辩称,与胡庆刚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并称请假单是胡庆刚自己打印,未经任何公司领导签字或盖章;考勤证明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胡庆刚家属提供的“考勤证明”上显示:“胡庆刚元月总计考勤天数为25.5天,其中元月预发生活费为2000元,总工资为2000元,批条预发2000元,特此证明。”

考勤证明下方写道“工资全部结清,胡庆刚,同意辞职”。证明并配有程志宏,王从军以及易新华三人的签字,签字时间分别为2014年3月3号,3月6号与3月7号。

胡庆刚在二审上诉状称,程志宏系十堰方鼎公司车间主任,王从军系综合部主任、易新华系总经理。

9月14日上午,澎湃新闻联系到了程志宏,他表示“考勤证明”上程志宏的签名确为其本人笔迹。但他称自己多次为员工考勤证明签字,已经忘记对胡庆刚考勤证明签字的情形,对于胡庆刚本人是否在十堰方鼎公司工作,程志宏称“记不清了”。

澎湃新闻还致电易新华、王从军两人,但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胡庆刚向法院提交的考勤证明,程志宏证明上面确系他签字。

劳动监察大队证实花名册上有胡庆刚名字

胡庆刚在二审上诉状称,一审中提交了上述“考勤证明”,因十堰方鼎公司否认其真实性,胡庆刚书面申请一审法院前往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调取劳动监察部门向十堰方鼎公司收集的考勤证明等存档件。一审法院经查看确有与胡庆刚提交的考勤证明一致的考勤证明存档件。但劳动监察支队拒绝提供,仅提供一份易新华签名的胡庆刚的工资结算清单。


据财新网报道,胡庆刚曾向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十堰方鼎。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执法一科科长向阳告诉财新网记者:“当时胡庆刚来这反映十堰方鼎欠他工资,然后我们就去他单位调查,在我们的监督下工资给了,但是回过头来,胡庆刚又说单位把他派到武汉去,他要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等,最后劳动仲裁没有支持,他才到法院去告。经济补偿这块不是我们监察管的。我们是劳动监察,只管劳动报酬的事,经济补偿要去找劳动仲裁。”

向阳还告诉财新网,一审法院曾前来调阅案卷,然后监察支队把单位案卷给他们复印了。而据向阳介绍,监察支队在十堰方鼎调取的员工花名册中有胡庆刚的名字。工资、社会保险、辞职后的辞职申请、考勤证明等都有。

但是一审法院前往监察支队调取证据的过程,并未在一审裁判文书中有任何体现。一审中十堰方鼎提供的花名册中并没有胡庆刚的名字,而后一审法院判决胡庆刚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澎湃新闻联系了十堰市茅箭区法院,但截至发稿,对方未予回应。程志宏:我证明胡庆刚元月在车间工作过25.5天

一审中十堰方鼎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职工花名册,称胡庆刚的名字不在职工花名册上,故胡庆刚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胡庆刚不在职工花名册上很正常,花名册只针对该厂的老员工,事实上该厂很多人都不在花名册上。”程志宏。

澎湃新闻:您还记得是否为胡庆刚的考勤证明签字吗?

程志宏:记不得了,我现在也离开了十堰方鼎公司。但这份考勤证明上的签字,是我本人的笔迹。(澎湃新闻将胡庆刚家属提供的“考勤证明”传给了程志宏查看)。

这份我签字的东西不算考勤证明,只是公司对于工作时间员工的工资结算单,我只是证明胡庆刚元月在我们车间工作过25.5天。

公司的考勤证明签字也比较乱,我主要是证明我们车间的人每个月有几天在上班,员工找别的领导签字也可以。总之这个公司没有一个固定的签字流程。

在十堰方鼎公司工作期间,我一天要签好多这样的考勤证明,真的不记得了。至于胡庆刚,我真的记不清楚是不是和我工作过。

澎湃新闻:对于曾经和你一起工作的同事应该有点印象吧。


程志宏:十堰方鼎公司很大,有好多部门,员工流动量大得很。公司都基本上都在人才市场拉人进来干活,因为录取门槛低,很多刚招进来的员工来了没几天,发现不能适应就走了。

十堰方鼎公司对外称员工入职后会发职工登记表,并且把他们的名字加进职工花名册里。但实际上这些只会提供给在公司几年以上的人,干的时间不长的员工什么都没有,也很难有社保。

澎湃新闻:对于此事,胡庆刚或者十堰方鼎公司有找你出庭作证吗?

程志宏:没有。

澎湃新闻:对于干的时间不长的员工,十堰方鼎会及时发放工资吗?

程志宏:应该会。

签到天数: 81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楼主| 发表于 2015-9-15 14: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堰四法官被刺伤案凸显司法沉沦触目惊心

文/亦忱

据来自各大媒体的报道,9月9日,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一合议庭在法院内公开宣判一案件时,因一方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满,突然拔出携带的尖刀,刺伤四名合议庭成员,其中两名法官伤势严重,一个被刺到##。所幸抢救及时,这四名法官虽猝不及防遭到这个名叫胡庆刚的业余杀手突袭,但全脱离了生命危险,均可安然重返审判岗位,继续手持法槌身穿法袍从事这项风险巨大的工作。

话说此案发生之后,有几位朋友知道亦忱曾在一个地级市的政法委工作过10年,又在一所中级法院混了11年,便私下提示,希望本人也就此案发表一下看法。但本人因为不知道案情是怎么回事,故而最近几天迟迟没有写一个字谈论对这起法官被杀案的看法。

今晨,从凯迪网络的一个热帖中,读到了(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14号判决书,始知这起《胡庆刚诉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原来是起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担任此案一审的法官名叫李润青。

下面,我们看看此案简单到什么程度,为什么十堰一、二审法院的法官会判令原告胡庆刚败诉。

在一审判决书中,我们可以读到这样的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2013年8月13日,原告经人介绍进入被告方鼎汽车车身公司处上班。工作期间,被告经常拖欠原告的工资,且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2月23日,原告不得已而离开了被告方的公司。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双倍的工资和加班费及拖欠的工资与社保金,合计66000余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五组证据:1,员工请假表;2,考勤证明;3,易新华签字的书面证明材料;4,银行账户明细;5,方鼎汽车车身公司的工作服。

被告的辩称是:原被告之间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原告未给被告提供过劳动,被告的员工花名册上没有原告的名字。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为此,被告出具了三组证据:1,支持被告主张的仲裁裁决书;2,方鼎汽车公司的工作服;3,职工花名册。

下面,我们看看这个名叫李润青的法官是怎么下达他的判词:“本院认为:原告胡庆刚提交的考勤证明系复印件,原告胡庆刚也不能说明该证据的真实出处,对于##明细也不能证明记载为款项系被告方鼎汽车车身公司支付的。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对于原告胡庆刚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庆刚的各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庆刚负担。”(判决书四页附后)

不知别人看完这份判决书之后的感触是什么,亦忱的第一感觉是血往头上冲的那种感觉。直觉和常识告诉我:李润青果然是个该死的法官。换了是亦忱遭受这种荒诞的判决,在走投无路之下,会首先宰了这个涉嫌被当事一方收买的既腐败又愚蠢的法官。

各位看官,这起简单到傻子也能裁判的案件,为什么会被十堰的两级法院玩成一起最后四名法官被人搏命刺杀的惊天大案?其源头就是十堰的劳动仲裁机关和两级法院,全是些违背基本的常识,罔顾最基本的正义,不为弱势人群主持公义的黑衙门。

恕我直言,这起案件若是有本人审理,我只要问一句:原告提供的##明细中,是否有被告支付的款项?这些款项为什么被告要支付给原告?

如果被告据实回答,则此案的事实立马可证:原告与被告,确实存在过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如果被告撒谎,说这些##明细中没有没有自己支付的款项,则立马可休庭,给原告律师出具法院的协查函,请原告律师去银行核实这些##中的钱,是否存在被告账户中支付的款项,则案情也能大白于天下。

至于在起草判决书时,被告得支付多少钱给原告,可参照当地的劳动市场的行情加以确定,并不难设定一个合适的数额,则此案自然可尘埃落定。后来在十堰中院发生的四位法官被杀案,那还会发生吗?

然而,荒诞透顶是,李润青的一审荒唐判决居然得到了十堰中院的法官们毫无保留的支持。最终酿成绝望的胡庆刚以命相搏,选择跟这些缺乏常识的法官们同归于尽。这四个被刺伤的法官,真要感谢他们碰到的是个业余杀手,换了杨佳那样的杀手上场,估计他们早就命丧黄泉了。

也就在这起四位法官被当事人刺杀的案件发生之后,众多法官、律师和公众,都从法院的安检形同虚设,法官也是弱势群体,司法为何得不到尊重等等角度,分析此案的后果并试图从中得出经验教训。不错,这些原因固然是导致此案发生的原因,但显然不是最主要的原因。

相信任何一个拥有起码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十堰的两级法院,是一群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的人在主导审判工作。尤其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四名法官被刺伤之后,十堰中院的一位处级干部面对央视的镜头,居然恬不知耻说,当事人胡庆刚的司法救济渠道并未穷尽,他还可以走申诉程序提供新证据获得案件的再审云云。

一个帮资本家打工并从##明细中,可以确证这种雇佣被雇佣的关系能够成立的简单案件,还要什么新证据来证明这种关系成立?胡庆刚有本事喊来自己的工友们,证明他在这家黑心的资本家公司里劳动过吗?那些出庭作证的人会不要饭碗帮他吗?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自然可以看到绝望者的反抗缺乏理性,但胡庆刚至少比去幼儿园屠杀幼童的郑民生脑子好用,他知道冤有头债有主的道理,不会找错行凶的对象。尽管他必须为自己用犯罪的方式刺杀法官承担刑责,但很多人为他的暴烈反抗点赞也并不是毫无道理的事情。

毕竟,十堰两级法院的司法沉沦,才是导致这起法官被集体刺伤的案件会偶然发生在十堰中院的核心原因。中国的各级法院及其法官们若不从这起法官被刺杀的案件中接受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继续罔顾基本的常识,无耻地偏袒有钱有权的人,下次也许您就是被刺杀的目标。如果中国的法官只能听懂暴力这一种语言,自然会有步胡庆刚后尘的人,继续告诉他们这个道理:当法院及其法官不践行公义的时候,自然正义女神必然会上场找到她想找到的对象。

(2015年9月13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81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楼主| 发表于 2015-9-15 14: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亦忱
中国司法领域有些案件的裁定究竟有多么荒诞?9月9日发生于湖北十堰市的一起输了官司的当事人,因不满一、二审法院都站在资本家一边,违背起码的常识,公然以司法裁决的方式,否认自己为资本家工作了半年多的事实,最终选择以持刀杀人的搏命举措,决定与主持二审的四位法官同归于尽的惊天奇案,给出了最新的例证。所幸这位弱势的打工者,是个业余杀手,虽然刺伤了十堰中院的四位法官,但均未伤及致命的要害,这四位法官经及时抢救,都转危为安。

    然而,随着刺杀法官案被全网聚焦,导致这起输了官司的当事人以破罐破摔的故意伤害案案例,引出了《胡庆刚诉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514号】一审判决书曝光,歪打正着将法官被刺案的源头大白于天下。

    昨天上午,本人阅读这份判决书之后,随即写了一篇题为《十堰四法官被刺伤案凸显司法沉沦触目惊心》小文,发布于凯迪网络及几个自媒体。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此文仅仅是一昼夜时间,仅在凯迪网络的主帖,就被网友点击42000余次,跟帖近400。

    在此文中,本人仅仅是依据常识写道:这起简单到傻子也能裁判的案件,为什么会被十堰的两级法院玩成一起最后四名法官被人搏命刺杀的惊天大案?其源头就是十堰的劳动仲裁机关和两级法院,全是些违背基本的常识,罔顾最基本的正义,不为弱势人群主持公义的黑衙门。

    恕我直言,这起案件若是由本人审理,我只要问一句:原告提供的##明细中,是否有被告支付的款项?这些款项为什么被告要支付给原告?

    如果被告据实回答,则此案的事实立马可证:原告与被告,确实存在过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如果被告撒谎,说这些##明细中没有自己支付的款项,则立时可休庭,给原告律师出具法院的协查函,请原告律师去银行核实这些##中的钱,是否存在被告账户中支付的款项,则案情也能大白于天下。

    毋庸讳言,以上的叙述是本着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想法,直指此案的要害,但凭此简单的观点,想说服资深的法律人士显然是不够的。故而今天接着这个话题,从法律和司法层面再详解此案,希望湖北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大法官们,能从此案的惨烈后果中汲取血的教训,尽快整肃这支日益走向沉沦的法官队伍。

    昨日,在澎湃新闻网上,刊发了一篇刘家辉律师写的题为《刀刺十堰法官嫌犯“案前案”的一审法官怠职》的文章。刘律师在文中这样写道:

    劳动争议案件是一类特殊的案件,特殊之处是当事人双方呈强弱之分。就笔者接触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就收走的情况并不罕见。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于如此,都是因为企业方具有强势地位。有些单位为了不让劳动者掌握工资发放的证据,常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动者手上什么凭据也没有。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证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便十分困难。

    从立法精神上看,程序法是向弱势一方倾斜的,目的是矫正双方失衡权利义务。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即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则)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见,立法者已经看到劳动者一方的弱势地位,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安排。

    但消极事实不需要举证,即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不需要举证。即使前述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也轻易可以举出没有劳动者名字的前述证据。

    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过重。所以,区别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他民事纠纷,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查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便成为法官的既定职责。

    此外,复印件也并不是完全不被接受的证据。证据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这一情况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结合胡庆刚案来说,假如用人单位持有考勤记录的原件,就属于出示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

    劳动者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必然会描述其工作的时间、地点、同事、领导、岗位职责等事项,这些陈述与劳动者提供的考勤表信息、离职员工的证言、被告的其他事实陈述是否能相互印证,是否有冲突,法官靠生活经验和逻辑,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不难得出结论。

    证据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上条是说法官需要心证。但从胡庆刚案一审判决书来看,缺乏思考和说理的过程,没看到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不让人信服,反映出了审判人员对既定职责的懈怠,以及对弱势方当事人权益的漠视。

    法官应该是智慧的,具有洞察力和良知的人,不能做呆若木鸡的葫芦官。从判决书可见,本案一审法官不能胜任这个职业,应该下岗。

    从以上刘家辉律师抽丝剥茧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个事实:选择搏命去刺杀法官的当事人胡庆刚,之所以不想活了,要带几个法官去垫棺材,其犯罪的动机,无疑是想凭借常识证明自己跟资本家打工的事实,竟然遭遇黑心的十堰一、二审法官一而再的凌辱,才选择跟法官们同归于尽的方式了结自己活着不如死去的蝇营狗苟残生。

    从胡庆刚刺杀法官案血写的教训中,所有掌权胡作非为的人,都应该知道这个道理:当一个被权力凌辱的人不想活了之后,是不会去上访的,他会选择犯罪来终结自己的人生。对那些良知未泯的弱者如胡庆刚之辈而言,他们不会去幼儿园、中小学或公交车上,通过制造恐怖事件来加害其他的无辜弱者,而会按照冤有头债有主的自然正义原则,去找到加害他的恶人或恶势力寻仇雪恨。从某种意义上说,胡庆刚有理犯法刺杀法官之举,也是对我们这个走上岔道的社会做出的另类贡献。尽管他确实是个持刀伤人的罪犯,但他无疑是个值得尊敬的罪犯,有理由接受众多被沉沦的司法伤害的弱势人群,发自内心给他点赞。

    这就犹如美国的开国先贤杰佛逊所言:“自由之树必须时而灌以爱国仁人和恶魔的鲜血以保常青,这是天然的肥料。”(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310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5-9-15 15: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国家的教育体系、司法体系、治安体系乱套了以后,这个国家就完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22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5-9-15 16: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知道此人必有冤情!:o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9-15 16: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总是在事后才会醒悟  才会反思      ;P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9-15 16: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想的胡巴 发表于 2015-9-15 16:07
早就知道此人必有冤情!

我只能说  你个屁精{:2_3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